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协议运输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但未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和渔民,以及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也需要申请《出海船民证》,并确保证件的有效时限。
第五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一)海员证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内陆渔业船舶接收相应专业毕业生任职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海员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二)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三)海员证的签证页已签满,可直接到海事机构申请换发。
第十条 出海边防证件应当标注有效期。《出海船舶户口簿》和长期从事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的《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4年;临时从事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的《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 (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 (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船舶定员是如何规定的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第三章 证书第九条 船舶应持有相应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定员是如何规定的?1,解释一下最小定员:根据SOLAS,为了保证船舶操纵安全的最下人数,该人数在《最小配员证书》中规定,由船旗国当局颁发;2,船员人数变化的影响范围:(1),最主要的是救生设备方面,如救生艇筏的容量,救生衣,防浸服。。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港口交叉作业注意什么?
.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2.做好作业人员体温检测。与船员可能发生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3.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船、不与船员直接接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港口人工混合交叉作业”是指两个或以上不同工种的人在同一个工作场地内同时或者交替作业。
作业环境管理的核心,就是要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有序与无毒无害,以给作业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注意降水 ; 注意施工天气 雨季施工的话得注意降水和加强支护;在土方开挖作业时,机械作业与人工修理边坡交叉作业同时进行,为了减少施工的相互干扰,开挖时,先挖槽线内四周,留出边坡操作平台,为人工修坡创造条件,然后进行槽心取土。土方开挖是工程初期以至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是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4月14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海事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